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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尔说法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需支付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20-05-19 11:33:53 浏览量:1392

    被告于20161219日到原告单位从事木材开料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日工资为160元,住宿由原告提供。被告工资由原告通过博山农商行代发,对被告提供的每月工资数额,原告予以确认,据此,被告20171月至20177月的工资分别为4459.10元、3635.60元、4510.00元、3626.20元、5202.60元、3477.10元、1725.1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7711日,此后因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未再到原告处上班。随后,被告向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原告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原告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于20181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26635.70元。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同时,通过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工牌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7119日至2017711期间的二倍工资。

    最终法院裁判结果如下: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635.70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倍工资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借助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的现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条件;二是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获得两倍工资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时间限制,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第二个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引发的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签订。只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过错所致的,劳动者才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已充分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而因劳动者原因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保留与劳动者磋商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例如录音证据,或让劳动者在会谈记录上签字,以便日后进行举证。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的第一个月是磋商期,建立劳动关系后最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截止至补订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工资或者劳动者的工资构成项目,所以一般情况下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来确定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为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减少不必要的用工成本;而作为劳动者也应该明白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它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性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因此,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因仲裁时效问题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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