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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纠纷
    更新时间:2016-01-25 11:16:22 浏览量:2889
     

    工伤认定纠纷

     

    1.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20091126日,盖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盖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盖某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劳尔律师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盖某此次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员工工作时间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可同时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盖某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劳尔律师提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盖某可以同时申请工伤认定与人身损害赔偿。

    3、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时效限制?

    20091126日,盖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盖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同日,盖某所在单位表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1315日,其单位仍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盖某一直向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单位主张权利。20131010日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盖某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现盖某所在单位认为盖某工伤认定超出申请时限,不对其进行赔偿。

    劳尔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盖某所在单位承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一直没有申请,造成申请时间超出法律规定1年的时限,这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不应当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所以,盖某的工伤认定有效。另外,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并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个人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尽早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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