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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辞退员工存在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6-01-25 11:10:43 浏览量:3037

                                                               公告辞退员工存在的法律问题

     

    1、员工与企业约定员工向企业缴纳财物或提供担保等类似条款有效吗?

    19997月,某交运公司招聘司机贾某。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贾某“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不予退还”。

    贾某是否应该交纳该费用?

    劳尔律师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以企业发展基金等类似手段收取员工财物为违法行为,员工有权拒绝交纳,交纳后也可主张返还。

    2、公司可以以公告辞退的形式辞退员工吗?

    2007323日上午,交运分公司记录,贾某在驾驶551路公交车时,强行超车,构成违纪。其行为违反公司纪律,遂对其不予排班。200779日,交运公司以贾某“连续旷工30日以上,经多次通知未回到单位”为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关系。

    公司公告辞退贾某,贾某是否有权以程序违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贾某应通过何种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

    劳尔律师提示:企业对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依据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只有在职工下落不明,或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因此,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应为无效。

    贾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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